首页 期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批复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批复

作者: 福建省人民政府
价格行政处罚   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  

摘要:<正> 省物价局:你局《关于请求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请示》(闽价综[2008]3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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