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闽政文[2007]29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并于2006年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不含厦门市,下同),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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