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作者: 福建省人民政府
退休人员   省级统筹   城镇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劳社部  

摘要:<正> 闽政文[2007]29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并于2006年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不含厦门市,下同),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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