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福安市阳头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福安市阳头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作者: 福建省人民政府
水源保护区   安市   实施细则   人民群众  

摘要:<正> 宁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要求撤销福安市阳头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宁政文[2007]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鉴于福安市阳头水厂已经报废,且新建的福安市岩湖水厂已正式投入运营,经研究,同意取消福安市阳头水厂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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