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漳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漳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作者: 福建省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权   城市规划行政   城市管理   追究刑事责任   限期改正  

摘要:<正> 漳州市人民政府:《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漳政[2005]8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在漳州市芗城、龙文两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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