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设立福建长乐经济开发区的请示》(榕政综[2006]9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补办有关开发区审批手续的函》(发改外资[2006]491号)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福建长乐经济开发区。原省乡镇企业局批准设立的福州长乐市两港工业区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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