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设立福建厦门同安工业园区和福建厦门翔安工业园区的请示》(厦府〔2006〕6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补办有关开发区审批手续的函》(发改外资〔2006〕136号)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福建厦门同安工业园区、福建厦门翔安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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