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建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等四个开发区补办审批手续的报告》(漳政〔2006〕1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补办有关开发区审批手续的函》(发改外资〔2006〕136号)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福建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福建龙海经济开发区、福建云霄常山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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