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批设立福建东侨等开发区的请示》(宁政〔2006〕文5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补办有关开发区审批手续的函》(发改外资〔2006〕136号)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建福鼎工业园区、福建屏南工业园区、福建寿宁工业园区、福建古田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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