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龙岩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补办我市三个工业园区审批手续的请示》(龙政综〔2006〕3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补办有关开发区审批手续的函》(发改外资〔2006〕136号)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福建漳平工业园区、福建龙州工业园区、福建连城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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