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实施细则   统计机构   统计调查   统计制度   统计法  

摘要:<正>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