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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 省教育厅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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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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