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0号)精神,省广电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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