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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03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作者: 福建省人民政府
农用地转用   土地征用   城市建设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土地  

摘要:<正>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03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永政文[2003]2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为实施永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0.6601公顷(其中耕地26.44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二、同意征用永春县桃城镇化龙村水田4.2238公顷、旱地0.4179公顷、其他农用地0.17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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