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裁判要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对于社会影响大、牵涉利益广的重大、敏感案件一般采用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但是竞争选定管理人程序复杂、耗时长,裁定受理与竞争选定管理人之间的时间空白不利于对债务人迅速、全面接管。本案开创管理人选任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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