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违法性认识对于认定犯罪是否必要的问题存在必要说与不必要说之争,在必要说之中,针对违法性认识究竟是故意的要素还是责任的要素进一步区分为故意说与责任说。就违法性认识对于犯罪的认定是否必要的问题,笔者从法治环境、犯罪类型、刑法功能、犯罪论体系理论等四个方面的变化提倡在我国确定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观点。同时,笔者立足于阶层犯罪论体系,认为违法性认识并非故意的要素,是独立的责任要素。而且在责任阶层中,违法性认识承担着定罪和量刑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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