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法治论坛 从重新定位逮捕权的功能谈制约体系的配置 【正文】

从重新定位逮捕权的功能谈制约体系的配置

作者:林兰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刑事诉讼法   刑事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   不批准逮捕   立法初衷  

摘要:<正>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有时限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原来较宽泛的逮捕必要条件之一的"社会危险性"情形作了列举式的严格规定,立法初衷和目的就是限制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滥用,突显人权保障。从2013年1月1日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后,因不具有第79条所列"社会危险性"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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