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法治论坛 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的公司立法 【正文】

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的公司立法

作者:刘向林 延安大学政法学院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   关系  

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中国的法学研究已经进入了"解释学时代",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活动的结束。对于调整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司法而言,更是如此。未来的公司立法应该以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为基础,对自身结构、公司类型、法律规范等进行修改,以保证公司法在制度竞争上的优势。目前,需要对以下问题加以研究:一是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关系;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废及改造;三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体系安排。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