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个案中要支持当事人具体的权利请求,案件事实需要满足实体法事实构成要件的要求。因此,案件事实的审查范围至少应当包含所有要件事实。但在特定程序中,作为审理对象的争点,包括事实争点,由当事人构建。如果当事人在具体构建争点时遗漏了要件事实,在部分要件事实欠缺的情况下,法律适用如何发生?实践中时常会出现实体法的适用与程序原则的冲突。但从程序法和方法论两方面相向解析,实体法的适用与程序原则之间的裂隙并不如看上去那般不可弥合。反而,方法论为二者提供了共同的技术基础,因此也说明了方法论的基础地位,以及应用范围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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