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法人 为他人管理之意是构成无因管理首要条件 【正文】

为他人管理之意是构成无因管理首要条件

作者:黄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无因管理   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   民事诉讼   共享单车  

摘要:《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构成无因管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管理他人事务,二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三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上述三个要件缺一,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其中,"是否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应综合行为人实施的管理行为的结果、本人可推知的意图以及是否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来认定。下面的案例系北京市首例因共享单车停放问题引发的民事诉讼,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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