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旅客罗某乘高铁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虽然出示手机订票信息,仍被要求补交票款。围绕“手机短信能不能作为有效客票”,原告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12月14日下午,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审判长潘伟解释,手机短信只是网站就旅客购票情况发送的单方提示和告知,不属于铁路企业对旅客的承诺,也不是电子客票,更不具备上述基本功能。原告虽然购买了客票,但因自身疏忽丢失车票,出站时无法出示有效客票,自身存在过错,铁路部门核收票款并加收手续费,符合法律规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