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确实,法学文章不应是情绪的宣泄,而应当是理性的分析与思考。但在我看来,判决需要批评。应当说,不单是判决,而且包括整个司法过程都需要进行批评,当然,这个批评不是指犯了错误受到批评的这个批评,而是类似于文学批评的这个批评。虽然,裁判活动本身的权威是来自于相关的法律和规则,判决效力也是倚赖法律的不容否定性,但事实上,判决是否公平,是否符合正义观念,是否遵循了相关的常识,是否符合逻辑等等,都是其内在的和必然的要求。对判决进行学术批评是非常广泛的,它可以从程序上,实体、证据规则等多方面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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