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探讨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应以客体的类型化为前提,运用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考察方法,并且坚持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原则.经作者中心主义的主观考察,“故事型”体育赛事节目应作为电影作品受到保护,“记录型”体育赛事节目则属于录像制品的范畴;同时,从市场经济、创新激励与法的体系化三个外部视角再作检视,用著作权和邻接权分别保护不同类型的体育赛事节目,仍符合功利主义话语与法经济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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