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董事会 IPO误读“重大违法行为”险些酿错 【正文】

IPO误读“重大违法行为”险些酿错

作者:罗培新; 徐凌婕 中国证券怯学研究会
重大违法行为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   保荐机构   律师  

摘要:有些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友行律师未能细致研读规则,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未能区分违法行为与重大违法行为,甚至误认为,只要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违法行为,就会遭到上市否决。基于此种误读误判,他们就倾向于尽可能少披露甚至不披露违法行为,甚至将违法行为遭到的处罚另作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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