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地方立法研究 从民法总则到商法 【正文】

从民法总则到商法

作者:刘宗荣 台湾大学法学院
民法   民法总则   商法  

摘要:民法总则不但是债编、物权编的共同规定,原则上也是亲属编、继承编的共同规定,民法总则所宣示的法律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普遍地适用于全部的法律领域。在大陆法系,关于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制定,比较体系化的立法方式和采取民法与商法都同属于私法的一部分,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后者在逻辑上比较严明,在立法上比较经济。在民法与商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下,同一法律事实,民法与商法都有规定时,商法的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此时,商法有特别法的性质;同一法律事实商法没有规定,而民法有规定时,应该适用民法的规定,此时,民法有补充法的性质。民法各论的制定必须避免与民法总则的规定发生重叠,而随着大企业的兴起,格式合同的广泛使用,必须强化消费者保护与对格式条款的规制,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则应着重本国社会制度以及文化传统。在商法方面,应该特别强化关系企业的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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