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地方立法研究 论地方立法的创新路径——以《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第15条第2款为例 【正文】

论地方立法的创新路径——以《镇江香醋保护条例》第15条第2款为例

作者:娄正前 江苏省镇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处
地方立法   镇江香醋   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   利益平衡  

摘要:《镇江香醋保护条例》是地方立法探索创新路径的一个案例。在制定过程中,经广泛调研得知,多年以来镇江香醋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冲突,面临诸多问题,假冒注册商标屡禁不止,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遭不当使用,法律冲突亟待解决,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对此,在地方立法征求意见中,出现了'统一管理说''同时申请说''商标保护说'和'规范使用说'等多种可能的解决方案。经过研究,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均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在两者间取得平衡方为正当,为此条例最终采纳了'规范使用说'之'不得突出使用'意见,从而创造性地制定了集体商标与专用标志保护问题的第15条第2款。这一地方立法案例验证了地方立法创新的合理性,同时表明了地方立法创新必须在'不抵触'原则约束之下且必须符合法律精神,把握规律性,增强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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