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胡塞尔书写了大量关于价值哲学和实践哲学的文本,按照静态描述和发生现象学方法的区别,我们可以将胡塞尔的价值哲学区分为早期的形式伦理学阶段和晚期的生命或精神伦理学阶段。早期形式伦理学与逻辑学相对应,胡塞尔意图建立一门先天的价值学说;而在发生现象学阶段,胡塞尔从动态构成的方法出发重新确定了价值和认知的奠基层次。这两个时期的价值哲学共同构成了胡塞尔的理性主义伦理学,由此出发胡塞尔讨论了个体及历史的天命和目的,确立了现象学伦理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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