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大东方 论不实新闻作品致企业商誉损害的侵权责任 【正文】

论不实新闻作品致企业商誉损害的侵权责任

作者:马梦丹 南京大学法学院
商誉   新闻媒体   侵权责任  

摘要:在新闻媒体是不是会导致侵权的问题上,学界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媒体侵权”这个概念现阶段是否应在我国存在也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将详细介绍“媒体侵权”的不同学说,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论述不实新闻作品致企业商誉损害的侵权责任构成。本文第一部分首先界定了企业“商誉”的具体含义,其次讨论了企业商誉的性质和内容,同时详细介绍了有关企业商誉性质的不同学说,即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复合权说。笔者本部分表示支持复合权说,并详细论述了理由。最后举例说明商誉对企业的意义及其商誉被不实新闻作品侵害带来的影响。该部分的意义,在于为区分商誉侵权与传统的企业名称权、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奠定理论基础。本文第二部分研究了新闻媒体利用不实作品侵害企业商誉的侵权责任构成,从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区分的角度入手,分别讨论了不同类型的新闻媒体的责任主体、责任构成及其抗辩免责事由,并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行了解析。本文第三部分具体讨论了当不实新闻作品导致企业商誉受损时,新闻媒体作为侵权主体应该作出怎样的侵权赔偿,对不同类型的损害进行了界定,且说明了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计算方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