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当代兵团 未签合同不缴社保单位应担赔偿责任 【正文】

未签合同不缴社保单位应担赔偿责任

作者:张心慧 苏永飞 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书面劳动合同   赔偿责任   单位   社保   物业公司  

摘要:【案例】2(114年11月初,张丽应聘到奎屯某物业公司从事室内保洁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间工资145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为1650元。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谈及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2015年6月初,奎屯某物业公司准备调整张丽的工作岗位,增加其工作量,双方为此发生劳动争议,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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