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档案法》与《刑法》组成了我国档案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但“二法”在实体性衔接上存在衔接断层的问题。目前,“二法”在客体、主体、客观方面及法律后果等方面仍然存在衔接断层的地方,需要通过修改档案犯罪所在小节的罪名、扩展档案犯罪规制的行为类型、扩大档案犯罪保护对象的范围和拓展档案犯罪的主体范围对“二法”的实体性衔接进行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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