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机构改革背景下,辨析国家档案馆的行政主体资格,有助于厘清档案局、馆政事边界。文章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比较系统地论证了国家档案馆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问题。文章认为,国家档案馆行使的职能属于公共行政而非国家行政,判断其是否属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关键应看其处理的事项是否与所被授予的职权有关。据此,文章提出国家档案馆在履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职能过程中,其并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复议诉讼适格主体,相对人不服其行为可以通过提出申诉、质询、投诉等途径寻求救济;但在其履行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职能过程中,系法律授权主体,从保护相对人权益角度,应纳入诉讼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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