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当代会计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正文】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产品增值税   基金管理人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财税  

摘要: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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