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楚政办通[2014]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鉴于目前的价格管理权限和我州实际,州人民政府在楚雄市建设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包括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下同)销售价格由州发改委会同同级住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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