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就最高人民法院对曹忠泉申诉的/名称为“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2012)行提字第7号判决书进行了评述,认为在考虑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过程中,应当整体考虑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是否相同。而当的技术领域相同,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不同时,如果技术手段相同,则应当考虑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通过常规实验或常规技术手段能够推断得到并从中得到技术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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