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创新科技 从一件票据纠纷案件论我国《票据法》的修改 【正文】

从一件票据纠纷案件论我国《票据法》的修改

作者:刘东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系
北京   商贸   华商   支付手段   有限公司  

摘要:案情简介:北京浩海易亨计算机技术中心和北京鑫金帝华商贸有限公司因业务往来而以交付空白支票为支付手段,北京浩海易亨计算机技术中心预先交给北京鑫金帝华商贸有限公司填写了票据金额但是没有完整出票日期的空白支票,后因故发生争执而对簿公堂.出票方主张其支付的系没有完整出票日期的空白支票,根据票据法第9条、85条、86条应该无效;并且接受空白支票的一方对其中两张空白支票的出票日期进行了涂改,根据票据法第14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一方承认对其中两张的出票日期进行了涂改.法院认为:出票日期属必须记载的事项,出票方将没有完整出票日期的空白支票交付,在其不能举证说明其不同意接受一方填写日期的情况下,应视为默示授权,不构成票据法第9条规定的更改,为有效票据.接受一方对出票日期进行的涂改根据票据法第14条,其行为构成票据的变造,但是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即出票方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因为变造的是出票日期而非其他记载事项,其票据金额并未发生变化.法院判决出票方败诉,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