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春秋时期的鲁国有这样一条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其他国家中遇见有鲁国人沦为奴隶的,可以垫钱把这个奴隶赎出来,回国后再到鲁国的国库去报销.据说,孔子的一位弟子有一次在国外遇见了一个已沦为奴隶的鲁国人,于是花钱把他赎出来.但孔子的这位弟子事后并不到国库去报账,以显示自己追求"义"的决心与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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