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一、整理者应尽量收齐所整理典籍的各种文本,以供校勘之用。如收集到的文本的数量少于十种,则全部用于校勘。如数量超过十种,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中选擇有代表性的若干文本(十种左右)用于校勘,而将其他文本在题解或附录中一一予以说明。如文本数量超过二十种,则不必一一说明,但应该列举主要文本(不少于二十种)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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