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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证据与其相关主体的责任关系

作者:黄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620
电子证据   网络提供商   电信服务商   认证机构   责任关系  

摘要:随着全球信息化、网络化浪潮的推进,社会生活中的计算机犯罪由最初的“小荷才露尖尖角”到现在的层出不穷,枚不胜举,且造成的损失巨大,个案损失逾亿者屡见不鲜,其对社会的危害和威胁与日俱增,因此,电子证据悄然走进司法领域。电子信息大部分流通于网络空间(因特网、电话网、有线电视网等等),网络本身并无边界,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隔成许多领域。对传统司法管辖权来说,要在这样一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限是十分困难的。因而,我们应该从信息传播的源头抓起,必须规范信息传播主体,只有认定这些相关主体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抑制电子犯罪的发生率。在此方面可以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电信服务商、第三方认证机构以及相应的辅助人员等等几个角度进行考量。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证据的相关背景,分析了电子证据相关主体责任的认定并辅以相应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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