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刑法对紧急避险的限度规定得很模糊,尤其是对生命权和生命权能否进行紧急避险没有做出规定。对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原则上不予允许,行为人具有忍受义务;只有所遭受的侵害超出了应当忍受的限度时,才能允许。根据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和从应用的实际效果出发,紧急避险制度仍存在一些有争议的地方,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问题存在轻于说、必要说、法益权衡说、轻于加必要说等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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