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以来,理论界对于究竞哪些主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众说纷纭。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者,是否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学者们的意见也不统一。关于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赋予是否与其法律监督职能相冲突的问题,一直是反对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一个重要理由之所在,本文以检察机关为例,从质疑与认可两个角度出发,论证检察机关充当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可行性,以期发挥公益诉讼在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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