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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担保法》第十二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执行工作为视角的研究

作者:贾广斌 姜朋飞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江苏盐城224500
执行工作   司法实践   保证责任   合同约定   连带责任  

摘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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