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传奇文学选刊 王刚诉李传宝、亚圣物流公司和信达财产信达公司临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正文】

王刚诉李传宝、亚圣物流公司和信达财产信达公司临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作者:周陇 滨海县人民法院 224500
道路交通事故   信达公司   损害赔偿案   物流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摘要:【裁判摘要】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事项的适用问题:安全锁约定系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不能成为保险人免赔依据。被保险人虽然超载,但与事故发生或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无因果关系的,不应增加免赔。而因油料泄露等造成的污染等符合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应当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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