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仲裁立法应当力求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取得平衡,使得劳动仲裁在考虑市场经济体制可负荷性的同时,成为有效率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准司法制度。取消强制仲裁前置程序,同时赋予劳动仲裁裁决终局效力与当事人契约合意自由选择权,才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诉权和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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