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重要途径,临时性保全措施制度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重要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权最初由法院专享,现在已经开始将这项权力同时赋予仲裁庭。我国目前仍然是由法院专享的模式,本文旨在通过论述仲裁庭享有临时性保全措施权的必要性为赋予仲裁庭临时性保全措施权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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