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有权利启动违约金调减程序,法院可以在特殊情形下进行诉讼释明,但不得依职权自行提起。违约金调减应当以反诉或者反请求的方式提起。把释明作为法官的一项法定义务,走得太远会让法官完全脱身,也退步太多。采取折中主义,将释明制度作为法官的一项职权,让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应是可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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