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传奇文学选刊 农村民房办理公证初步探讨 【正文】

农村民房办理公证初步探讨

作者:吕景洲 郑州市金水公证处 河南郑州450000
公证机构   村民   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房屋   行政审批程序  

摘要:目前我国公证机构,涉及农村房屋事项的一般不予公证,主要因为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农村房屋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取得通常需要经过行政审批程序,农民具有宅基地使用证,一般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二是随着我国小城镇建设的不断开展,农村房屋拆迁大量增加,违法买卖农村房屋现象凸现出来并引发大量纠纷,以致部分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冻结了农村房屋的变更登记;三是我国现行政策是,农村民房买卖现在仅仅限于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如果不是本集体组织内部人员购买了农村房屋,是违法行为,一旦产生纠纷,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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