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核心价值,但是这两种利益也最易发生冲突,而检警关系又是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核心,警察机关作为侦查主体,检察机关作为控诉主体和法律监督主体,两者之间的权力配置,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终极目的的实现。笔者在本文中将探讨我国目前警检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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