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比较宪法的角度来看,否认宪法在私人间具有效力是一种原则,承认宪法的私人间效力才是例外,它具有强烈的德国色彩。宪法人权对第三人的间接效力说与直接效力说都是对传统宪法观与人权观的重大颠覆,对于日本而言,要借鉴德国的这一理论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受到法国宪法实践的启发,日本应以自然权的伦理价值为核心,以《宪法》第13条以及《民法》第1条之2等为通道来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宪法及宪法上人权的对象是国家,它并不调整私人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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