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共财产法是理解财税法的一种全新思维,但现有理论在论证过程中存在着不完善。从公共财产的概念来看,财税法语境下的公共财产指的应是作为公共部门介于某一时间段周期性提供公共产品成本的对价而存在的财产形态。从公共财产的来源出发,私人财产向公共财产的移转过程不可称之为"公共信托"以避免和环境法相关理论产生冲突,应以拟制的"预算信托"一以贯之。最后,可用法理学"法律制度理论"中的"双层规范实践层次结构"证成公共财产法用以规制公共财产的正当性,从而彰显财税法作为法学学科的学科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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