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构成要件的罪刑法定机能表现为过滤机能、类型化判断;罪刑法定和构成要件的关联始于贝林格,但构成要件仅仅具有形式上的保障作用,在类型化作用上仅仅提供判断的框架,客观的超过要素和主观的超过要素破坏了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制机能,有损于构成要件的类型化机能;构成要件中规范性要素、开放构成要件的发展,使得构成要件符合性必须借助实质解释,进而使得构成要件和违法性合一,构成要件独立保障类型化机能受到侵蚀,因此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上即实现过滤性机能、类型化判断上最终还是依靠对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来实现,构成要件和罪刑法定之间不具有直接、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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