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阶段江苏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的环境资源法庭应在制度、管辖、对接、人员及执行五个方面进行完善,即为流域环境司法治理提供新的制度供给;以"9+1"管辖机制为切入点合理设置管辖范围;以"三审合一"为审判基础明确公检法管辖对接机制;以"1+1+N"办案模式为立足点完善人员配置;以恢复性司法为主调和生态修复异地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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